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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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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2022)最高法知行终54号

【裁判要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权已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既定法律事实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并未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一般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关键词】

行政行为 专利权终止通知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其他行政行为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吴某某、专利号为200410064310.6、名称为“快速密封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和新的用途以及快速密封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吴某某于2004年8月19日提出涉案专利申请时,明确该申请系申请号为98110707.9、申请日为1998年3月11日的原申请的分案申请。2018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吴某某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以下简称被诉通知),告知吴某某根据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对应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于2018年3月11日终止。吴某某不服被诉通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程序违法,应在专利权终止后延长专利权保护期,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通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适用新修订的专利法延长涉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吴某某的起诉。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专利权已经届满,吴某某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终止已属既定的法律事实,被诉通知的作出与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未产生实际影响。被诉通知既无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告知行为。吴某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注:未经授权,不得转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林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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